苏职称〔2022〕18号
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,昆山市、泰兴市、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,省有关单位:
现将《江苏省数字经济(网络安全)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(试行)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在执行中有何意见,请及时告知省职称办。
原《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(职业资格)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〈江苏省网络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(试行)〉通知》(苏职称〔2021〕32号)同时废止。
附件:江苏省数字经济(网络安全)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(试行).doc
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(职业资格)工作领导小组
2022年9月29日
江苏省数字经济(网络安全)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(试行).doc